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明華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 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 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 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1年3月 29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 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 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 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 共同扶養人分擔比例為何,須由聲請人扶養母親之事由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 等)。
八、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10月至111年3月之薪資單 ,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聲請人曾於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請更生事件中, 陳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曾經兼職,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 更生前2年迄今」(109年3月迄今)有無兼職?兼職工作內 容?每月兼職收入為何?如未再兼職,理由為何?並提出身 心障礙證明到院。
十、請說明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車輛之現值分別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另說明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有無就上開車輛取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一、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聲請人非林子容之保證 人,請就此釋明,並提出創鉅有限合夥、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相關消費借貸契約書及保證契約書。
十二、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 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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