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16號
SCDV,111,司促,1916,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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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莊燕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燕珍於民國103年8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
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0年11月24日止共消費簽帳20,326元整
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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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