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851號
SCDV,111,司促,1851,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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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炳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 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 竹縣○○市○○里00鄰○○○路00○0號」,即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所 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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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