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925號
SCDV,111,促,925,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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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盧冠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
民國110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年03月14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事實及理由一、爰相對人即債務人盧冠呈於民國109年05月1
4日向聲請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
00,000元(證一),借用期限為三年,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
至民國112年5月14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自第7
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二、依據債務人與聲請人簽訂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利率
按年率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
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
利率(目前年利率0.845%)(證二)加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
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
,自第2年起(本案自民國110年05月14日起)由債務人依本借
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三、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
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四、詎
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3月14日應繳款日便未給付,尚積欠本
金89,998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之金額所示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第7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債務全部視
為到期。五、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
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
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據、利率表、補貼須知、查詢單、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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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