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71號債 權 人 余遠成 債 務 人 凱兆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85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1171號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備註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001 950,000元 111年4月16日 6 002 900,000元 111年4月16日 6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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