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1136號
SCDV,111,促,1136,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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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孤雲即李小強



李海玉


一、債務人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
幣貳萬參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
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㈢新臺幣貳拾萬貳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孤雲即李小強於民國90年至103年間邀同
債務人李海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4筆,合
計新臺幣(下同)559,904元,其中(1)1筆,金額46,231元,(
2)額度78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
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265,372元,
(3)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
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202,070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
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
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
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
人自行負擔,利率(1)按滿一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
率加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
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2)按債
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
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1年03月09日)起,改按
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3)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11年03月
09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
、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
債務人李孤雲即李小強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
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李海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三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
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
附表
111年度促字第0011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43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1 新臺幣23343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零零六 002 新臺幣265372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2 新臺幣265372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零零六 003 新臺幣202070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003 新臺幣202070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1年03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零零六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43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65372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02070元 李孤雲即李小強、李海玉 自民國110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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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