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勞簡字,110年度,8號
SCDV,110,竹勞簡,8,20220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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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佑銘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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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