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勞簡字第8號原 告 張佑銘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被 告 歐兔歐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仕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