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26號
SCDV,110,亡,26,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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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佳宜
相 對 人 徐霖最後籍設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徐霖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徐霖森(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最後籍設新竹縣○○鎮○○路000號)於民國六十六 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徐霖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徐霖森之弟媳,從 來沒看過徐霖森,也不認識他,但徐霖森突然出現在聲請人 的戶口名簿裡,記事欄記載「民國56年12月15日遷出行方不 明民國68年4月18日登記」等語,是徐霖失蹤已久,爰聲 請宣告徐霖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國72年1月1日民法總則修正前之民法第8條定 有明文。又失蹤人於該條文修正前失蹤,而其失蹤情形已合 於修正前之規定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3條第3項但書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徐霖森 之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並據證人即徐霖森之弟徐福河到庭 證稱:徐霖森有一點點智障沒有工作過也沒上過學,都在 家裡,以前叫他看牛,他會看一下,在我二十多歲當兵時, 徐霖森走丟了,一個禮拜沒回家,找也找不到,以後就沒有 他的消息了,他沒有結婚沒有小孩,我不知道父母有無去 報失蹤等語明確,堪信屬實。又本院依職權查無徐霖森之前 案紀錄、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勞保 投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 IR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健保Web 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 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徐霖森自56年12月15日失蹤 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於110年9月7日以本 院110年度亡字第26號裁定准予徐霖森為宣告死亡之公示 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徐霖陳報其生存,或知 徐霖生死陳報其所知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有本 院公示催告裁定及公告、公務電話可憑,爰依法宣告徐霖死亡。又徐霖森係30年9月15日生,於56年12月15日失蹤, 計至66年12月15日失蹤屆滿10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



定,推定徐霖森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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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