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46號
SCDM,111,金訴,146,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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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修賢



王彥程



莊宏逸




蕭承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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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