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302號
SCDM,111,訴,30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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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榮貴

設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9002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竹簡字第7
76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曾榮貴於民國110年5月10 日2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小吃店,因細故與告訴 人吳鳳鶯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吳 鳳鶯,致告訴人吳鳳鶯受有右側肩膀、右側膝部、左側膝部 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吳鳳鶯具狀 撤回告訴,有其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 本院竹簡字卷45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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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