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郭嘉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易字第119號),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聲請筆錄過程錄音錄影之光碟事,爰請准 予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開法庭之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定有明文。又司 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該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又法院對於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認有不備 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不得逕予駁回;法院為駁回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者,應 以書面附具理由為之,亦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第5點第3項所明定。是依上 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內容僅記 載「聲請筆錄過程錄音錄影之光碟事」等語,並未敘述聲請 之用途、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 開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本院爰命聲請人於5日 內補正聲請理由,此有本院命補正聲請理由之函文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 請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