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胡哲愷 林建豐 許旭伶 陳玟卉被 告 呂庭瑋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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