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11年度,296號
SCDM,111,竹簡,296,2022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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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灝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灝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灝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3 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號4樓之2即友人林浩昱之住處, 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10年11月28日13時26分許,在上址因另案通緝 為警查獲,並扣得吸食器1組,復經警於同日16時50分許採 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灝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勘查採證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七隊委託 檢驗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 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三、法律適用: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毒 聲字第4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0年4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 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檢察官起訴合法。(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量刑審酌:
  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政策,歷經觀察勒戒後,仍再 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無戒除惡習之決心,惟念及施用



毒品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尚無明顯而重 大之實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記載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 度、警詢筆錄勾選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扣案之吸食器1組,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為屬於被告之物 (偵卷第55頁),且堪認為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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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