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98號
SCDM,111,易,98,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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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8號
111年度易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金龍

設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5
5號、第6502號、第6898號、第7564號、第7594號;110年度偵字
第76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金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主文欄所載。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更正或補充之部分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一、二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至(八)、(十)均應補充「 基於竊盜之犯意」之記載、犯罪事實欄一、(二)第1行關 於「110年2月26日晚間7時10分許至同年月28日凌晨0時許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2月26日晚間7時10分許至同年月2 8日凌晨0時許之某時許」。
 ㈡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六)第2行關於「藍色老虎胡 鉗」之記載應更正為「藍色老虎鉗」。
 ㈢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七)第6行關於「3至4片」之記 載應更正為「3片」。
 ㈣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八)第6行關於「香水及保養 品」之記載應更正為「香水1瓶及保養品1盒」、犯罪事實欄 一、(八)第5行、(十)第6行至第7行關於「約100元」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100元」。
 ㈤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九)應補充「基於毀損及竊 盜之犯意」之記載。
 ㈥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十一)第1行關於「110年4月 13日晚間8時54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 正為「110年4月13日晚間9時13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27分



許」、第4行至第5行關於「擅自使用該處電源插座,將所騎 乘之電動機車電池予充電約10幾分鐘,復基於毀損之犯意… 」之記載應更正為「基於毀損及竊盜之犯意,擅自使用該處 電源插座,將所騎乘之電動機車電池予充電約10幾分鐘…」 。
 ㈦附件一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㈨證據清單欄2、關 於「贓物(領據)保管單」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領據(保管 )單」、「失現場照片」之記載應更正為「失竊現場照片」 ;附件二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2、4、6之「證 據名稱欄」內關於「贓物認領保管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贓證物認領保管單」。 
 ㈧附件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應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之 記載、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4、6、8「作案方式」欄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見車主未拔車鑰匙而持以發動車輛」(編號 4見偵7639卷P40反、編號6見同卷P48、編號8見同卷P96反被 害人警詢)、編號9「作案方式」欄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扣 案鑰匙1串發動車輛」。
 ㈨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失竊時、地」欄⑴關於「07時45 分」記載應更正為「07時40分」(見偵7639卷P85監視器畫 面)、編號10「失竊時、地」欄⑵關於「民權路」之記載應 更正為「民生路」(見偵7639卷P110-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細畫面報表、P109贓物認領保管單)。    ㈩證據部分並應補充「被告蔡金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電能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是 被告蔡金龍竊取電能之行為,與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相符。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 4、5、12、14至2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就附表編號3、6、7、8、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就附表編號11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 之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9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攜帶兇器竊盜罪及毀 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攜 帶兇器竊盜罪處斷;就附表編號11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竊 盜罪、毀損罪及竊盜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之規定,從一重以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所犯上開2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㈣查被告前①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0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3月、5月(共2罪)、4月(共 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244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月並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4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確定,於103年3月24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餘殘刑1年1月又24日,於10 5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足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均為累犯,且本院認本 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詎猶不 知悔改,再犯本案犯行,顯然並未記取教訓,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 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其所竊取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 之物、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香水1瓶及保養品1盒、如附表編 號9所示之隱形眼鏡2盒及手電筒盒1個、如附表編號12、14 至21所示之失竊物品、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電動起子1支, 已由各該被害人領回,有贓物領據(保管)單3份(見6502 偵卷第55頁、6898偵卷第35頁、第36頁)、贓證物認領保管 單4份(見7639偵卷第22頁、第33頁、第44頁、第67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5份(見7639偵卷第38頁、第92頁、第98頁 、第105頁、第109頁)、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2 份(見7564偵卷第23頁、7639偵卷第81頁)附卷可參,此部 分犯罪所生危害已有減低;兼衡被告所竊取物品之價值,並 考量其犯罪之手段,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 經濟狀況(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8號第109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暨就得易科罰金部分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鑰匙1串,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如附表編號20所示犯行 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在案(見7639偵卷第12頁反面),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該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  
 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如附表編



號5所示之物、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香水1瓶及保養品1盒、如 附表編號9所示之隱形眼鏡2盒及手電筒盒1個、如附表編號1 2、14至21所示之失竊物品、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電動起子1 支,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上開規定,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1所示犯行竊取之電能,固屬其犯罪所得 ,然因竊電期間僅10幾分鐘,犯罪所得價值尚屬低微,為兼 顧訴訟經濟,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 
 ㈣至其餘被告本件犯行所竊取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 ,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 該主文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分別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動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 蔡金龍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GPS導航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4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四)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羽絨衣外套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五)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六)所示 蔡金龍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風箏、釣魚工具箱、方向盤大鎖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7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七)所示 蔡金龍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貳台、後視鏡壹個、濕紙巾壹包、衛生棉參片、牙線壹盒、棉花棒壹包、口香糖壹包、領帶壹條、菸灰缸壹個、中油VIP加油卡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8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八)所示 蔡金龍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九)所示 蔡金龍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柒元、保溫鋼杯壹個、衣服貳件及鑰匙壹串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0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十)所示 蔡金龍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車紀錄器、車用USB各壹個及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1 如附件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十一)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蔡金龍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磨切機、4吋圓鉅機、7吋圓鉅機、L型電動起子、4吋砂輪機、桌上型電鑽各壹台及電動起子參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14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串沒收。 21 如附件二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 蔡金龍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155號
110年度偵字第6502號
110年度偵字第6898號
110年度偵字第7564號
110年度偵字第7594號
  被   告 蔡金龍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里○○街00號( 新竹○○○○○○○○)            現居新竹縣○○鄉○○街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金龍前因多起竊盜、毒品等案件,於民國105年9月30日,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6年4月確定,嗣於109年9月3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現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詎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述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2月22月凌晨0時7分許,在新竹縣○○鄉○○村○○○ 街00號旁空地,以自備鑰匙竊取杜文藍所停放該處之電動機 車,得手後騎乘逃逸。嗣經杜文藍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 查獲上情。
(二)於110年2月26日晚間7時10分許至同年月28日凌晨0時許止, 在新竹縣湖口鄉新豐火車站後站,持自備鑰匙竊取翁淑儀停 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隨即騎乘 逃逸。嗣經翁淑儀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三)於110年2月28日凌晨5時54分許,騎乘不詳車號機車前往新 竹縣○○市○○巷0號私人停車場處,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 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而屬兇器之一字起子 (未扣案),持以破壞邱弘毅所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之後座車窗玻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車門 鑰匙孔,竊得邱弘毅放置車內之行車紀錄器1個、GPS導航1 個(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990元),得手後即騎車逃離 現場,嗣經邱弘毅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四)於110年3月1日凌晨3時43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號後方 防火巷,徒手竊取劉權双所吊掛晾曬之黑色羽絨衣外套1件( 價值4,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嗣經劉權双發覺遭竊而報 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五)於110年3月1日上午6時6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持 自備鑰匙竊取李健強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得手後隨即騎乘逃逸。嗣經李健強發覺遭竊而報警處 理,始為警於翌(2)日凌晨4時38分許,在新豐火車站後站即 新竹縣○○鄉○○路0號尋獲上揭機車(業經李健強領回),查獲 上情。
(六)於110年3月1日上午6時14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旁 私人停車場,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藍色老虎胡鉗1把(未 扣案),破壞林金德所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之右後車窗(所涉毀損罪嫌,林金德未提告訴),竊取放 置車內之風箏、釣魚工具箱、方向盤大鎖等物(價值約2  ,000元),得手後隨即逃逸。嗣經林金德發覺遭竊而報警處 理,為警在上揭車輛後方草叢扣得手套、白色安全帽各1個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後,該手套內側微 物所集DNA-STR型別與蔡金龍相符,始查獲上情。(七)於110年3月2日凌晨0時1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鄉○○○街00號對面空地,持客觀 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工具,破壞彭佩瑄所停放該處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三角車窗(所涉毀損罪 嫌,彭佩瑄未提告訴),竊取放置車內之行車紀錄器2台、後 視鏡1個、濕紙巾1包、衛生棉3至4片、牙線1盒、棉花棒1包 、口香糖1包、領帶1條、菸灰缸1個、中油VIP加油卡1張等 物(連同遭破壞車窗,價值合計1萬508元),得手後隨即逃逸 。嗣經彭佩瑄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八)於110年4月11日晚間10時11分許,在新竹縣○○市○○路○段000 巷000號鳳嶺玄天宮前,持攜帶客觀上可作為兇器一字起子1 把,破壞葉姿吟所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之右後車窗玻璃(所涉毀損罪嫌,葉姿吟未提出告訴)



  ,竊取葉姿吟放置車內之零錢約100元、香水及保養品等物  ,得手後藏放所攜帶背包,嗣於翌(12)日凌晨某時許,葉姿 吟因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蔡金龍因而倉皇逃離,經警在新 竹縣○○市○○路○段00號尋獲前開背包(內含葉姿吟遭竊之香水 、保養品,業經葉姿吟領回),始查獲上情。
(九)於110年4月12日凌晨2時4分許,駕駛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部分所竊盜犯行,另由警方調查後移 送),行經新竹縣○○市○○路○段00巷0弄0號前,見邱育賢所有 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上鎖,竟持客 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未扣案),破壞該車輛之右 後三角窗及左後車門窗後,開啟車門竊得零錢(共計  327元)、保溫鋼杯1個、衣服2件及鑰匙1串、隱形眼鏡盒2個 、手電筒盒1個等物(隱形眼鏡2盒、手電筒盒,業經邱育賢 領回)。嗣經邱育賢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十)於110年4月12日凌晨4時2分許,在新竹縣○○市○○路○段00號 前,並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 有危險性而屬兇器之一字起子(未扣案),持以破壞曾國俍所 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左後座車窗玻 璃(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得曾國俍放置車內之行車紀錄 器1個、車用USB1個(價值共計1,100元)及零錢約100元,得 手後即騎車逃現場,嗣經曾國俍發覺遭竊而報警處理,始查 獲上情。
(十一)於110年4月13日晚間8時54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 止,騎乘電動機車,前往邱育賢位於新竹縣○○市○○路   ○段00巷0弄0號住處兼南天府武聖帝君宮廟旁鐵皮倉庫內   ,擅自使用該處電源插座,將所騎乘之電動機車電池予充 電約10幾分鐘,復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自備鑰匙,持以破 壞邱育賢所停放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 駛座鑰匙孔,欲竊取車內財物未得逞,嗣經邱育賢發現有 異而報警處理,蔡金龍見狀即騎車逃離。
二、案經邱育賢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杜文藍、 劉權双、李健強彭佩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蔡金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㈡ 1、告訴人杜文藍於警詢中之指述。 2、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失竊現場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一)之事實。 ㈢ 1、被害人翁淑儀於警詢中之指述。 2、員警偵查報告、失竊現場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之事實。 ㈣ 1、被害人邱弘毅於警詢時之指述。 2、失竊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員警偵查報告。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三)之事實。 ㈤ 1、告訴人劉權双於警詢中之指述。 2、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擷取畫面。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四)之事實。 ㈥ 1、告訴人李健強於警詢中之指述。 2、員警偵查報告、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監視器擷取畫面、失竊現場及尋獲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五)之事實。 ㈦ 1、被害人林金德於警詢中之指述。 2、員警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車內財物遭竊盜案報告影像照片、勘察證同意書及證物清單、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及查獲現場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六)之事實。 ㈧ 1、告訴人彭佩瑄於警詢中之指述。 2、員警偵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現場勘察報告、車內財物遭竊盜案報告影像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失竊現場照片及員警於110年3月10日巡邏攔查被告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照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公務電話紀錄表。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七)之事實。 ㈨ 1、被害人葉姿吟於警詢中指訴。 2、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贓物(領據   )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失現場照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八)之事實。 ㈩ 1、告訴人邱育賢於警詢中之指述。 2、員警職務報告及現場照片、監視器擷取畫面、車號0000-00號車輛鑰匙孔毀損照片、車號0000-00號及車號0000-00號車輛維修單據、贓物領據(保管)單。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九) 、(十一)之事實。 ⑾ 1、被害人曾國俍於警詢時之指述。 2、失竊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員警偵查報告。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欄一、(十)之事實。 二、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一)、(二)、(四)、(五)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於犯罪事實欄一(三)、(六)  、(七)、(八)、(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加重竊盜罪嫌;於犯罪事實欄一、(九)所為,係犯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此部分 毀損玻璃及加重竊盜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不同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論 處。於犯罪事實欄一(十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電能罪嫌、第354條之毀損罪嫌及第320條第3 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此部分被告係以一接續行為同 時觸犯竊盜電能、毀損及竊盜未遂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1重之竊盜電能罪嫌處斷。被告所 為上揭11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末被告前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 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翁貫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639號
  被   告 蔡金龍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里○○街00號( 新竹○○○○○○○○)
居新竹縣○○鄉○○街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金龍前因多起竊盜、毒品等案件,於民國105年9月30日, 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6年4月確定,嗣於109年9月30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 護管束,現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詎仍不知悔改,竟分別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有之物品得手。嗣警方於



巡邏時發現莊振隆報失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遂於附近埋伏,蔡金龍於110年4月15日8時許欲牽車時 ,遭警方當場逮捕,因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澤松陳羽婷范綱智張竣超黃崇利、羅育驊訴 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下稱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金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全部竊盜犯行。 2 ㈠被害人劉芸妗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遭竊物品照片7張。 證明附表編號1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3 ㈠告訴人林澤松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遭竊物品照  片1張。 證明附表編號2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4 ㈠告訴人陳羽婷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遭竊物品照片1張;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3  張。 證明附表編號3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5 ㈠告訴人范綱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贓證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  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湖分局轄6P-9772自用小客車(未懸掛車牌)尋獲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及尋獲上開車輛場照片共計16張。 證明附表編號4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6 ㈠被害人張新漢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新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湖分局轄7785-VW  自用小貨車尋獲案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5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7 ㈠告訴人張竣超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失車-案  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定點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  12張。 證明附表編號6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8 ㈠告訴人黃崇利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失車-案  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  1份;監視器影像翻拍畫  面15張。 證明附表編號7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9 ㈠告訴人羅育驊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監視器影像  翻拍畫面5張、尋獲現場  照片2張。 證明附表編號8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10 ㈠被害人莊振隆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9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11 ㈠被害人葉中正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  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證明附表編號10號所載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2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1款之侵入住居竊盜,就附表編號1、3、4、5、6、7、8、 9、10犯罪事實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 各次犯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扣案之 萬用鑰匙一串,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業已返還被害 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審酌是 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 榮 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 羽 函
附表:
編號 失竊時、地 尋獲時、地 作案方式 被害/告訴人 失竊物品 1 (1)110年04月04日不詳時許 (2)新竹縣○○鎮○○路000巷   00號內 (1)110年04月08日22時00分 (2)新竹縣○○鎮000巷00號旁空地-待報廢無牌(原懸掛6P-9772號車牌)自小客車上 以不詳方式侵入劉芸妗所有之空屋,徒手行竊。 劉芸妗 (未提告訴) 家用物4袋、衣物3袋、皮包類1袋、果糖機1台、榨汁機1台、帳篷1組,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 2 (1)110年04月07日17時45分 (2)新竹縣○○鄉○○街○巷00弄000號內 (1)110年04月10日19時00分 (2)新竹縣湖口鄉湖口老街第二停車場遭竊之7785-VW號自小貨車上 以不詳方式侵入林澤淞所有之居所,徒手行竊。 林澤淞 磨切機、4吋圓鉅機、7吋圓鉅機、L型電動起子、4吋砂輪機、桌上型電鑽各1台及電動起子4支,價值共計1萬3,000元。 3 (1)110年04月07日19時18分 (2)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後方庭院 (1)110年04月15日22時45分 (2)新竹縣○○鄉○○街00巷0號前 路過陳羽婷住處後方庭院,徒手行竊。 陳羽婷 盆栽多肉植物1個,價值50元 4 (1)110年04月08日00時15分 (2)新竹縣湖口鄉榮光路與國華街口 (1)110年04月08日22時00分 (2)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旁空地 以自備 之不詳鑰匙發動車輛。 范綱智 待報廢無牌(原懸掛6P-9772號車牌)自小客車1部 5 (1)110年04月08日13時45分 (2)新竹縣○○鎮○○路000巷   00號之8   對面空地 (1)110年04月10日19時00分 (2)新竹縣湖口鄉老街第二停車場 以自備 之不詳鑰匙發動車輛。 張新漢 (未提告訴) 7785-VW號自小貨車 6 (1)110年04月09日07時45分 (2)新竹縣○○鄉○○○街000號旁空地 (1)110年04月12日18時20分 (2)新竹縣○○市○○里0鄰○○路○段   00巷0弄0號 以自備 之不詳鑰匙發動車輛。 張竣超 (車主:張紋評) ANH-0273號自小客車 7 (1)110年04月10日16時00分 (2)新竹市東區中華路2段與東大路1段口(東大路橋下停車場) (1)110年04月11日13時00分許 (2)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號 以自備 之不詳鑰匙發動車輛。 黃崇利 PC3-917號普通重型機車 8 (1)110年04月10日21時39分 (2)新竹縣湖口鄉八德路1段722巷巷口 (1)110年04月12日16時00分許 (2)新竹縣湖口鄉榮光路與三民一路路口(新豐後火車站) 以自備 之鑰匙發動車輛。 羅育驊 三陽E-STAR電動車 9 (1)110年04月12日06時30分 (2)新竹縣○○市○○○村00號地下室 (1)110年04月14日14時00分許 (2)新竹縣湖口鄉國強街1巷25弄廢棄空屋旁 見車主未拔車鑰匙鑰匙而發動車輛。 莊振隆 (未提告訴) FF5-411號普通重型機車 10 (1)110年04月14日18時20分 (2)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附近 (1)110年04月15日11時00分 (2)新竹縣湖口鄉國強街與國強街三巷口 以自備 之鑰匙發動車輛。 葉中正 (未提告訴) MWQ-615號普通重型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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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