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48號
SCDM,111,易,248,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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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偌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45號
、第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 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規定。三、經查,本件被告黃偌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180號、第11609號、第12828號 、第14210號、第1503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 第67號收案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月14日辯論終結,且已於 同年1月21日宣示判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7號案件111年1月14日刑事報到單 影本、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公訴人於上開案 件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後之111年3月15日始追加起訴而繫屬於 本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3月14日竹檢永貴111 偵245字第1119009357號函1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存卷足考 ,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45號
第834號
  被   告 黃偌男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弄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67號案件(原本署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0180號、第11609號、第12828號、第14210號、第15035號等)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偌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北 簡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與其他案 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2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猶 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及行竊方式,竊取附表所示之商品 ,得手後,旋離開現場。嗣經附表所示之商家察覺失竊並報 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錄畫面後而循線查獲。二、案經姚淑雅許智寧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附表編號1部分:(110年度偵字第245號卷)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偌男於警詢及本 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附表編號1之全部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姚淑雅於 警詢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 照片共5張 證明附表編號1之全部事實。 (二)附表編號2-3部分:(110年度偵字第834號卷)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 中之自白 坦承附表編號2-3之全部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許智寧於 警詢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商品遭竊之事實。 3 員警職務報告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現場 照片共23張 證明附表編號2-3之全部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為上 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 被告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酌予加重其刑 。至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0180號、 第11609號、第12828號、第14210號、第15035號提起公訴, 現為貴院以111年度易字第67號審理中,本件與該案係一人 犯數罪之牽連關係,屬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 之案件,依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得追加起訴。四、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周文如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鈺瑩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行竊方式 商品 1 110年11月25日下午1時2分許 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竹崙門市 姚淑雅(提告)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品共計新臺幣(下同)141元,旋藏放至其隨身提袋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離開現場。 海尼根啤酒3罐 2 110年12月6日下午1時22分許 新竹縣○○市○○路00號萊爾富北鮮門市 許智寧(提告)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品共計1,465元,旋藏放至其隨身提袋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 萊潔超塑立體口罩2個、良鈺牛肉乾1包、金圓滿雞肉乾蜜汁1包、廖心蘭辣沙茶豆1包、滷肉豆乾1包、台糖蠔蜆精2盒、華陀氧氣雙蔘飲2盒、農心辛香菇杯麵1份、農心超進化碗麵1份、農心激辣辛杯麵1份、台鹽地中海海鹽1盒、輕鬆訂迷你機1個、茶樹防護噴霧1個 3 110年12月6日下午4時25分許 同上 同上 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右列商品共計701元,旋藏放至其隨身提袋內而得手,未經結帳即步行離開。 stirling不鏽鋼自動鉛筆1支、0.5不斷芯自動鉛筆1支、桂格養氣人蔘2盒、麒麟淡麗綠500ml2瓶、熊寶貝衣物噴霧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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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