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01號
SCDM,111,易,201,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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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文方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民國111年4月11日準備程序 中聲請就起訴書犯罪事實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 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本案協商程序終結後,本院認 被告就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所涉之條文,經新舊法比 較應適用新法,然此部分即與協商合意認定起訴書犯罪事實 適用舊法之關係有所不符,故認有再行準備程序確認之必要 ,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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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