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56號
CTDV,106,司促,9856,2017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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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佩芳

債 務 人 李萱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柒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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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