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佩芳
人
債 務 人 李萱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參拾伍萬貳仟柒佰參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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