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1號
SCDM,111,單禁沒,6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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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肆貳玖公克、零點參零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 定有明文。(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員警於民國11 0年3月20日上午6時25分許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前 ,查獲被告陳昱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058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殘渣(微量無法秤重)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顆等物;( 二)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111年2月26日晚間6時55分 許,在 新竹市竹光路95巷21弄内,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29公克), 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 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9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395號 、 第5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及 玻璃球1顆(毒品殘渣無法析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 0年4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24日出 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 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 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有為如聲請書意旨之犯行,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分別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 驗室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 00號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在卷可稽(見毒偵395卷第49頁、毒偵1433卷第78至79頁) ,堪認該扣案物2包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 物;至扣案之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1個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 品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毒偵1433卷第 48頁背面),依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 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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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