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聖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遠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立聖工程行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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