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0年度,108號
SCDM,110,簡上,108,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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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靜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
日110年度竹簡字第71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5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覺得判太重了;兩片光碟才 98元,被判拘役20日,希望可以判輕一點等語。二、本件經本院上訴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第一 審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三、上訴人即被告雖以上開理由提起上訴,惟查本件上訴人前已 有多次之竊盜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再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對於刑罰之反應薄弱 ,自應予加重刑罰;又上訴人對於為何一再偷竊之理由竟係 因其身體不好無法找工作,為了賺錢所以才竊盜等語(院卷 第47頁),惟上訴人現為壯年時期,苟身體確有疾病亦應積 極就醫,而非以此理由一再犯罪,顯然其價值觀已有所混亂 ,至為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柏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靜怡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號2樓之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靜怡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有錢-老子金牛遊戲光碟貳片,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靜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3月4日17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城北 門市內,以徒手將店內貨架上之「老子有錢-老子金牛包遊 戲光碟」2片(價值共新臺幣98元)放入自己隨身包包內之 方式,竊取上開遊戲光碟得手而離去。嗣店員吳淑玉點貨時 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謝靜怡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吳淑玉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交易明細。  三、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四、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遭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非善 ,猶不思正途獲取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而恣意侵害他人 財產權,法治觀念薄弱,實可非難,惟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且兼衡所竊得財物價值甚微,暨其個人戶籍 資料記載二、三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未扣案之「老子有錢-老子金牛遊戲光碟」2片為被告本案 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



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建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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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