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8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亞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071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亞蘭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㈠事實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2行「陳亞蘭與佘祥 和、佘祥生間為兄妹關係,因繼承財產問題發生爭執。」應 更正為「陳亞蘭與佘祥和、佘祥生間為姻親關係,因其父陳 士進與佘祥和、佘祥生,就繼承財產問題發生爭執。」。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亞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 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57頁、第61頁」。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亞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示10次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均係 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係以一散布文字誹謗之行為,同時 誹謗了告訴人佘祥和與佘祥生2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處斷。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父陳士進與告訴人 佘祥和及佘祥生2人就其繼母李桂香之遺產繼承發生齟齬, 被告竟無視告訴人2人之名譽權益,在臉書社群及告訴人2人 之親友臉書上,以涉及告訴人私德,無關公益之言論張貼或 留言上開言論,所為足以貶損告訴人2人名譽及社會評價, 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有和解意願,惟告訴人2人 均無意和解致未能達成和解等情,暨被告自述專科畢業之智 識程度、目前在園區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
尚有先生及2名小孩待其扶養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1頁 )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10714號
被 告 陳亞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亞蘭與佘祥和、佘祥生間為兄妹關係,因繼承財產問題發 生爭執。陳亞蘭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於民國10 9年7至8月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臉書網頁上,以臉 書帳號暱稱「陳亞蘭」之名義,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位置張 貼「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霖 媽媽不只一次哭訴,說你趁 著他做放療時,拿光他皮包裡的錢...」、「...人之所以和 牲畜不同,就是因為人有-人性,千萬不要因請問你們明白 嗎?千萬不要一時的貪念而喪失了人性請問你們明白嗎?」 、「...懇請佘祥生的親朋好友們,幫忙勸勸佘祥生,不要 再欺負高齡95歲善良無助的老人了...」、「佘祥生、佘祥 和、佘祥麟我們全家忙著辦你嬤嬤的喪事,你們卻忙著想方 設法挖走照顧媽媽四十年 直-到-最-後,高齡95歲老人的房 子?請問不可惡嗎?」、「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若要人 不知除非己莫為,舉頭三尺有神明,95歲的老人若因你們搶
了他的房子,而有任何閃失,請問你們良心過的去嗎?」、 「...善良的老人信了你,換來的是你毫不手軟的搶了95歲 老人的房子...」、「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霖...懇請佘祥 生的親朋好友們,幫忙勸勸佘祥生,不要再欺負高齡95歲善 良無助的老人了,他已經承受不了這個打擊了,請把屬於他 的房子還給他吧!...」、「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霖一個人 命裡可能缺金...只要缺的不是德,都好...聯手欺負95歲的 老人...這麼做是覺得很光彩嗎?...」等字句,指摘佘祥和 、佘祥生、佘祥霖(未據告訴)係為搶走渠等父親陳士進之不 動產及竊取母親李桂香金錢之人,供臉書上之不特定多數人 瀏覽觀看,足以毀損佘祥和、佘祥生之人格、名譽及貶低其 社會評價。
二、案經佘祥生、佘祥和訴由臺北市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亞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固坦承有使用暱稱「陳亞蘭」帳號於臉書張貼上開文字及留言,惟辯稱:伊臉書有設隱私,並非公開張貼,且伊說的是事實,僅係為請親友道德勸說告訴人等人,沒有誹謗云云。 2 告訴人佘祥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及其發現之經過。 3 告訴人佘祥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及其發現之經過。 4 證人即上列當事人父親陳士進之證述。 證明佘祥生並未於醫院竊取母親之金錢及伊曾叫被告陳亞蘭不要干涉上開不動產紛爭等事實。 5 告訴人等提供之帳號「陳亞蘭」即被告臉書貼文文章及留言 證明被告有散布上開文字予不特定人之事實。 二、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固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 為真實者,不罰。惟同項但書另規定: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 究屬「私德」或「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 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 念,客觀予以判斷,若參酌刑法第310條第3項阻卻違法事由 係為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空間,並擴大健全民 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 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應可再細 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務員及 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與公 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域內因 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及衍生 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外但涉 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若為一 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 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 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 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 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 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 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 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96號、102年度上易字第
2576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縱認被告所指摘言論中關 於告訴人等部分屬實,然本件告訴人等均非公職人員或公眾 人物,而被告所指摘之事項,顯與公眾團體事務無關,其指 摘告訴人言行並未對社會大眾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作用,是 上開言論內容應純屬涉於個人私德,而與一般公共利益無關 ,則此部分內容既針對告訴人個人之私德予以指摘,復與公 益無關,而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依刑法第310條 第3項但書之規定,況指謫與事實亦有未符,自難辭誹謗罪 責。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
三、核被告陳亞蘭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被告先後張貼文章及留言之行為,顯係基於一個加重毀謗之 犯意而生,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密接時、地,就同一犯罪構 成要件事實,本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 之單一行為,係為接續犯。又被告以一毀謗行為,同時毀謗 告訴人佘祥和及佘祥生,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馮品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紀珮儀所犯法條
刑法第310條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時間 貼文或留言 位置 內容 1 109年8月10日某時 109年8月10日某時 Johnson Sher(佘祥生臉書帳號)-慢性腎衰竭貓咪的食衣住行(臉書社團)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媽媽不只一次哭訴,說你趁著他做放療時,拿光他皮包裡的錢,我們安慰他是否記錯了,但他堅持不是記錯,因為不是小錢而且不只一次 佘祥和,請問你是否應該去媽媽的塔位前向他解釋這 誤-會-呢? 2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 人之所以和牲畜不同,就是因為人有-人性,千萬不要因請問你們明白嗎? 千萬不要一時的貪念而喪失了人性 請問你們明白嗎? 3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 ...懇請佘祥生的親朋好友們,幫忙勸勸佘祥生,不要再欺負高齡95歲善良無助的老人了... 4 Chen Yi Ling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我們全家忙著辦你嬤嬤的喪事,你們卻忙著想方設法挖走照顧媽媽四十年 直-到-最-後,高齡95歲老人的房子?請問不可惡嗎? 5 109年8月11日下午2時許 Stanley Lee (告訴人佘祥生姪兒)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我們全家忙著辦你嬤嬤的喪事,你們卻忙著想方設法挖走照顧媽媽四十年 直-到-最-後,高齡95歲老人的房子?請問不可惡嗎? 6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舉頭三尺有神明,95歲的老人若因你們搶了他的房子,而有任何閃失,請問你們良心過的去嗎? 7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在醫院你再三保證,說房子本來就不屬於你們的,一定會放棄絕對不會要,還慫恿老人家拿房子去貸款來支付媽媽的醫藥費, 善良的老人信了你,換來的是你毫不手軟的搶了95歲老人的房子 佘祥生請問你的良心呢?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麟 懇請佘祥生的親朋好友們,幫忙勸勸佘祥生,不要再欺負高齡95歲善良無助的老人了,他已經承受不了這個打擊了,請把屬於他的房子還給他吧! 8 109年7至8月間 暱稱「陳亞蘭」帳號,上方有「良心」二字之大頭貼,並未設隱私 同上開文字貼文及留言 佘祥生、佘祥和、佘祥霖一個人命裡可能缺金...只要缺的不是德,都好...聯手欺負95歲的老人...這麼做是覺得很光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