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嘉琪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2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嘉琪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嘉琪係郭○芬之胞妹,因故發生爭執,郭嘉琪竟基於毀損 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10日晚間8時許,在郭○芬位於新竹 縣○○市○○街00巷0號住處2樓之房間內,以徒手將郭○芬所有 之液晶電視機1台摔落地面,致液晶螢幕破裂而不堪用,足以 生損害於郭○芬。
二、案經郭○芬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連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 能力。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訊據被告郭嘉琪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伊係翌(11)日始 進入告訴人房間,不知何人毀損上開電視機等語。經查:(一)告訴人郭○芬所有之液晶電視機1台於上開時間、地點遭人摔 落地面,致液晶螢幕破裂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郭○芬於 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1-107頁),此外,有 現場照片8張(109偵12024卷第13至16頁)、手機錄音檔光 碟1片(109偵12024卷證物袋內)等佐證之,此部分事實應 可認定之。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錄音光碟內容為: 1.錄音開始,被告郭嘉琪與其父親爭吵。
2.7:00~8:00 被告離開錄音的房間,告訴人郭○芬與其父 母對話。
3.8:00~8:06 有東西碎裂的聲響。
4.8:06~8:40 告訴人郭○芬:「幹嘛」。 被告郭嘉琪: 「怎樣,再猖狂啊,再繼續報
警啊」。
告訴人郭○芬: 「你跑到我房間幹甚麼,把
我東西都摔壞」。
被告郭嘉琪: 「怎樣,囂張啊你」,隨後有
腳步聲及甩門的聲音。
5.8:48~9:04 告訴人郭○芬: 「她跑到我房間,把我東西 都摔壞,連電視,我桌上那些東西她全部都
掃掉,然後連電視也掃掉,都掃壞了」。
6.9:26~10:26 有電話按鍵的聲音,旁邊其母親以台語說: 「叫警察不好啦,這樣來就只有每天一直煩
一直煩啦」。
告訴人郭○芬: 「她要為她的行為負責」隨
後有掛掉電話的聲音,「她揮一隻手,我多 少東西全部都壞掉了,其父親以台語說話, 繼續有電話按鍵的聲音。
7.10:27~10:54 告訴人郭○芬: 「只有法律制裁得了她,沒 有任何人制裁得了她」其父親以台語說話,
繼續有電話按鍵的聲音。
8.11:26~13:30 告訴人郭○芬: 「把我那保養品整個一整桌 全部都掃掉,然後出門前,把我那,連電視
都掃下來」、「整個那個畫面都不行了啊」
、「我剛剛還故意在這裡講,因為我就想說 ,我跟她講說我有報警了,說我希望她之後
可以不要再這樣了,結果她上去還是這樣」
、「她不是只有果皮這樣倒下去,她是先用
果皮這樣整個車子都抹得亂七八糟的」、「
不是每個人都要照她的規則走,她的方式我
也不喜歡,但是我也沒有念過她」,繼續有
電話按鍵的聲音。
9.13:31~14:10 告訴人郭○芬: 「我報警是為了保護我自己 ,我不知道她哪一步會對我傷害」、「所有
人都要照著她的規則走」。
10.14:11~15:40 告訴人郭○芬: 「你好,我要報案,那個我 今天早上有打電話說我妹把那個果皮整個弄
到我車上,然後她現在啊到我房間把我的東
西啊都打翻掉了,然後連電視整個也都打壞
了,對,新光街**巷*號(詳細住址詳卷),
對... ,我不知道他有甚麼精神疾病,她,
對啊,在她房間,對啊,很多東西啊,壞掉
啦,因為她都掃到地上去,對啊,551**** ,對,或者是我的手機0933******,好,麻 煩你謝謝」。等語(見本院卷第99至101頁 )
(三)證人即告訴人郭○芬於本院111年3月21日審判筆錄中稱:「( 妳所住房屋是怎樣的房子?)是三層樓的透天,我的房間在 2 樓。」、「(妳之前有報案表示109年8月10日晚間8 時許 ,被告到妳房間把妳房間內梳妝台上面的物品及房間內電視 推落地面而有損壞,是否如此?)對。」、「(剛剛當庭勘 驗的錄音光碟,是妳用什麼方式錄音的?)手機。」、「( 為何會錄音?)因為郭嘉琪開始跟我爸爸大小聲,我怕會有 什麼事情發生,我其實當時已經先上2 樓了,是聽到被告跟 我爸爸爭吵的聲音這麼大聲我才下樓並拿手機開啟錄音。」 、「(請敘述當天發生衝突的經過?)當天我下班,然後我 在1 樓客廳跟我爸爸說,早上我要出門時有人用果皮丟在我 車子車頂還有前擋風玻璃,然後我就上樓了,然後我爸爸認 為是郭嘉琪,所以爸爸問郭嘉琪為何要這樣子,他們就開始 起爭執,我從2 樓聽到聲音就下樓,其餘所有過程都在錄音 檔裡面了,事情經過就是我上去2 樓,然後他們在1 樓爭吵 ,我就拿著手機下來錄音,他們爭吵一陣子之後,郭嘉琪就 上樓,我跟我父母在1 樓的時候就突然聽到樓上有一些東西 被打翻的聲音,我就趕快跑上樓,就發現郭嘉琪在我房間內 ,把我化妝台上的東西都掃下來,然後我問郭嘉琪,郭嘉琪 還是很囂張的樣子,郭嘉琪離開我房間前也把電視打下來, 螢幕整個都破掉了,之後郭嘉琪就回她房間,我下樓到1 樓 去跟我父母講,然後就報警,後面警察過來,他們有到我房 間拍照。」、「(妳在1樓跟妳父母談話時聽到2樓疑似有物 品摔落的聲音,對嗎?)對。」、「(當時妳的手機有拿在 身上繼續錄音嗎?)我是從郭嘉琪跟我爸爸在1樓爭吵的時 候、我從2樓要下來的時候開始開錄音的,然後我就把手機 拿在手上跟著我。」、「(依據剛剛手機的錄音勘驗結果, 有一段是妳有問說「幹嘛」,然後郭嘉琪講「再囂張啊妳」 ,這時是怎樣的情況?)是我上2 樓發現郭嘉琪跑進我房間 做破壞,所以我才這樣問她。」、「(請求提示109年度偵 字第12024號卷第14頁編號3、4照片並令其辨識)這就是妳 所講郭嘉琪侵入妳房間,把妳梳妝台上物品打翻的狀態嗎? )(閱覽後答)對,編號3就是我梳妝台物品被打翻的狀況 ,編號4就是我的液晶電視被摔落的狀況。」、「(妳第一
時間到妳2 樓房間查看時,當時液晶電視還沒被翻落嗎?) 對,當時郭嘉琪在我梳妝台那邊把東西掃下來,然後我上樓 發現她之後,郭嘉琪要離開我房間的時候,液晶電視在郭嘉 琪要出去的右手邊,郭嘉琪才用手把液晶電視掃下來。」、 「(所以妳有親眼看到郭嘉琪要離開你房間時,順手用她的 右手把妳房間的液晶電視翻落嗎?)有,我有親眼看到。」 、「(當時妳如何反應?)那時候郭嘉琪就立刻回她房間關 上門了,郭嘉琪的房間也在2 樓,在我的房間隔壁。」、「 (然後郭嘉琪進她房間之後,妳才下樓跟父母說發生何事, 然後才報警嗎?)對。」;「(依據剛剛妳回答檢察官的內 容,妳確實有親眼看到郭嘉琪以手把液晶電視撥落在地面上 ,是否如此?)對。」、「(郭嘉琪是怎麼撥的?)電視機 在郭嘉琪右手方,郭嘉琪要走出去的時候順手用右手單手將 電視機撥落地上。」、「(當場妳的反應為何?)郭嘉琪就 立刻進她房間了,我就下去樓下跟我爸媽說。」、「(當下 妳沒有問郭嘉琪說為何把妳電視撥下來嗎?)因為電視機在 門口,郭嘉琪一把電視機撥落之後就走出我房間、就進她房 間了,接著我就下樓跟我父母講這件事。」、「(電視機大 概買幾年了?購買價格為何?)應該是壹萬塊以內,應該是 在五年內。」等語(見本院卷第102至104頁、106至107頁) 。上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郭○芬證述明確,而其證述對 於爭執發生之源由、過程等相關細節證述明確,其內容已具 體證述就被告本件犯行之經過、以徒手之方式毀損該液晶電 視,且其證述亦與告訴人郭○芬房內液晶電視遭摔毀後報警 並經警前往現場攝得之現場照片8張相符。輔以告訴人房內 液晶電視於遭被告摔毀後以手機錄音蒐證,經由本院當庭播 放勘驗,其中告訴人質問被告為何摔壞其物品時,被告當場 並未否認或質疑告訴人隨意誣陷,而係反嗆說「怎樣,囂張 啊你」等情,有上開本院勘驗結果在卷可稽,以被告與告訴 人當時互相對立衝突、情緒不佳之情況下,及手機錄音中二 人互相責罵之情形觀之,被告若非確有毀損之舉,豈會對告 訴人之指責不為當場立即辯白或澄清,反而回稱「怎樣,囂 張啊你」,故由證人即告訴人先後回答內容觀之,亦可見已 有默認確出手毀損物品,是故告訴人證述被告故意摔毀其液 晶電視一節,顯非虛妄,自足以採信。
(四)綜上,事證明確,被告毀損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嘉琪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二)爰審酌被告郭嘉琪與告訴人郭○芬為親姊妹,二人又同住一 處,理應互相忍讓、尊重,惟二人平日相處不睦,為被告及
告訴人均陳明在卷,已生齟齬,今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不 知收斂脾性,竟將告訴人房間內之液晶電視摔毀,使雙方更 生嫌隙,復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取告訴人原諒 ,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所生危害專科畢業之教育 程度,目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