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佩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陸仟捌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27,906元 │106年08月01日 │4.7﹪ │106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260,789元 │106年07月01日 │4.7﹪ │106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212,636元 │106年08月01日 │4.5﹪ │106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535,517元 │106年06月01日 │4.5﹪ │106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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