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55號
CTDV,106,司促,9855,201708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嘉瑩
債 務 人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陸仟捌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27,906元  │106年08月01日 │4.7﹪  │106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260,789元  │106年07月01日 │4.7﹪  │106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3│212,636元  │106年08月01日 │4.5﹪  │106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535,517元  │106年06月01日 │4.5﹪  │106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欣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