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80號
原 告 蔡杰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
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所為民國111年4
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V363452、48-AFV363453、48-AFV3
63454號裁決,而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00元,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
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
費300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