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孫玉萍
代 理 人 陳正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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