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56號
PCDV,111,除,156,202204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林惠文 台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0年11月10日 21,000元 SCAA121526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