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顏家偉
代 理 人 簡吟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87 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備考 0001 麗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 102-ND-0000000 0 200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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