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3號
PCDV,111,重勞訴,3,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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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新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仁捷


被 告 黃榆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7頁 )。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4紙足參(見本院卷第109頁至第117頁),其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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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野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