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陳誼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李福星、李福明、
李福進、李福來、陳李英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福星、李
福明、李福進、李福來、陳李英絹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依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703號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3367元及遲延利息)本件訟
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6萬33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
㈡倘除支付命令記載金額,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如支付命令聲明
狀所載(即債務人「各」應向債權人給付16萬3367元及遲延
利息。即逾支付命令記載部分為訴之追加。)則訟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81萬6835元(16萬3367元×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
0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