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8號
原 告 博學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勳
被 告 閣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 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二、原告本於兩造間民國108年6月17日簽立之產品代銷合作協議 書,提起本件訴訟,依該合約書第9條約定:「凡因本協議 書引起之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見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800號卷第23頁),足 認雙方間就本件法律關係已有管轄之合意。此外觀諸原告起 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揆諸首 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 判籍而優先適用,本件兩造間因該契約所生之爭訟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 誤,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