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65號
PCDV,111,訴,765,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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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秉修
陳吉雄
被 告 簡聰輝

林美津
簡玉真&ZZZZ; &ZZZZ; ○○○○○○○○○執行中)
簡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9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債權人行使撤銷 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 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簡聰輝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5萬1706 元(包含本金27萬4177元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日即110年1 2月3日止之利息77萬7529元)未清償,且被告繼承取得訴外 人簡春雄之遺產即附表所示不動產後,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結果,致被告簡聰輝名下無財產得清償債 務,害及原告前述債權。乃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 請撤銷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 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及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 依照前述最高法院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主張之 債權額與其訴請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間,二者價額較低者為 斷。至原告併訴請塗銷及回復登記部分,核屬撤銷之後續作 為,其訴訟目的與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同一,不另計算價額 。
二、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附近1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 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1萬6500元 ,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證。據此 推算,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95萬4620 元(計算式:[58.68+9.6]×11萬6500=795萬4620),再計算 被告簡聰輝之法定應繼分為4分之1,本件原告訴請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為198萬8655元(計算式:795萬4620÷4=198 萬8655),顯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數額105萬1706元。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萬170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不 足1萬0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被告簡玉珍目前在監,倘其有意到庭, 原告另需再繳納提解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地號、建號 應有部分 面積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萬分之636 314平方公尺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巷0弄0號3樓) 全部 總面積58.6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9.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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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