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李秋皇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張堯晸律師
被 告 曹德發
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8日 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10日內就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1號揭示:「 按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 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 期日1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倘未聲明異 議,就該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應認其已 捨棄異議權,執行法院嗣縱重新作成分配表,自不容就前已 不得異議之債權,再行聲明異議」之意旨,具狀表示意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