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14號
PCDV,111,補,71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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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14號
原 告 李珮淳

被 告 塗婕妤

塗婉思
韓國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2,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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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