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告 段富
被 告 段樹言
段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零貳佰參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