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01號
PCDV,111,補,701,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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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黃健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田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6,4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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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田生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