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50號
PCDV,111,補,550,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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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尤謝春

訴訟代理人 林建豐
被 告 尤羿涵(即尤棟樑繼承人)

尤菀柔(即尤棟樑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美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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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