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新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839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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