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83號
PCDV,111,補,483,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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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告 汪士閔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汪士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5萬2,800元(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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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