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50號
PCDV,111,補,450,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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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韋淑玲
韋淑俐
韋俊傑
韋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聖佳律師
被 告 王經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9萬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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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