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被 告 陳植棋
陳羅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83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