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號
PCDV,111,補,12,2022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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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邱瀅樺
被 告 林清富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下稱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將附表編號6、7
所示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三)被告
應將附表編號6、7所示房屋之納稅義務人辦理變更登記為原告。
核原告聲明(二)(三)之終局經濟目的應屬同一,此部份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又查系爭土地鑑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8,372,293元(
計算式:475,530元+1,462,890元+2,495,625元+1,949,310元+1,
988,938元=8,372,293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0年11月24日新
北院賢110司執和字第93646號函在卷可稽;系爭房屋係屬未辦保
存登記之房屋,其房屋課稅現值分別為12,000元、44,100元,合
計共56,100元,則有新北市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稽,則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28,393元(計算式:8,372,293元+56,100元
=8,428,3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編號 項目 備註 1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3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4 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5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 新北市○○區○○0000號房屋 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7 新北市○○區○○00號房屋 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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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