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楊少文
相 對 人 楊青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 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 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所載。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籍設「花蓮縣○○鄉○○村○○○街00號」,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自民國107年11月2日於 衛福部玉里醫院(址設:花蓮縣○○鎮○○路000號)長期收治 ,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是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 所地或居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並無管轄權甚 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 地或居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