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許莉翎
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1,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3人,並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計算式:3×51×10=1,530】);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毀諾之原因為何,本件無法與最 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為何?另請聲請人說明前次與金融機構(即滙豐銀行)成立 協商之方案內容及履行期間分別為何,又若有相關證據,亦 請陳報法院。
三、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即民國(下同)111年3月1日迄今 )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何?及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 薪資轉帳紀錄等。另請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 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 ,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 、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 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9年4月14日)迄今,有 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 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 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 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 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確定判決書等執行名義)。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選擇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為陳報?若每月必要支出大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一項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 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單據。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㈡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 年4月14日)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 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 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
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 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 ,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 務。
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㈣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 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09年4月14日)迄今,期間內有無 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 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保單:
1.請聲請人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 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 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 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2.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 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八、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陳稱須負擔每月房租3,00 0元,故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另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 之戶籍地址係否為聲請人所租賃之房屋地址? 九、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中陳報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父親許清 標1人,每月需支出扶養費4,000元,惟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故請提出許清標之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請說明父親是否領有退休金或是否有其他收入或 是否領有社會補助,並提出父親之所有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以證明父親為無資力之人,須受聲請人扶養,另亦請一並陳 報親屬系統表。
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案件之 法院及案號分別為何?又聲請人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單據,如執行命令影本等。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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