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1年度,47號
PCDV,111,小上,47,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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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林呈峰車聚點汽車音響





被上訴人 李育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0日
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768號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 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 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判決 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 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 上訴 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第2項、 第436條之25、第468條、第469條、第444條第1項 前段及第4 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對於 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 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 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 之條項或其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 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依民事訴訟 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由提起上訴 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 理由書如未依此 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意旨略以:車用主機一開始遇到冷氣資訊有時會自行跳 出顯示,與車用主機之製造廠商反應後,係車用主機線組以 及CANBUS協議盒之車型不正確,更換後功能皆正常,而更換 時上訴人係提到若再發生一樣冷氣的問題就退費或換機,且



被上訴人亦有自行與廠商互留聯絡方式,非上訴人卸責。後 來遇到USB有些讀取不到音樂的問題,這是外部輸入裝置, 不屬於車用主機的配件及零件,且被上訴人曾在上一個店家 更換車用主機,也是因為USB問題共換了5台車用主機仍無法 解決問題,上訴人才會建議將車用主機拆下連同USB送回原 廠檢查。之後被上訴人遇到導航與音樂聲音比例問題,而此 問題只需設定即可解決,並非車用主機有問題,被上訴人卻 認為是車用主機之問題而不願配合設定等語。並聲明:原判 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於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揆諸首揭說明 ,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 由依法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 。惟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內容, 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就法律適用究有違背何種法令之具體 情事,是難認上訴人已就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合於 小額訴訟程序上訴程式之表明。是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理由, 既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所違背法規或法則之旨趣或內容,或 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 事,實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本件 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所提之上訴既經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即應由上訴人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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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