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15號
PCDV,111,司聲,215,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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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作毅
相 對 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雯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305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00號判決確定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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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