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056號
PCDV,111,司繼,1056,202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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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被繼承人鄭寶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鄭寶秀之遺產管理人請求遺產管理人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鄭寶秀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肆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鄭寶秀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 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 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第2816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寶秀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 進行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之調查、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訴訟 、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 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並提出工作時數統整表、民事聲 請公示催告狀、臺灣臺北方法院103年度北簡字第1515號宣 示判決筆錄、案卷封面、民事委任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登報新聞紙、律師函、民事陳報狀暨附件年、墊付費用明細 表暨單據、本院103年度司繼第2816號裁定、被繼承人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 知函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本院103年度司繼第2816號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9 0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又聲 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代墊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5,400元(含繳納聲請公示催告裁判費之手續費10元、登報 費用530元、地價稅代墊費用4,860元,聲請人請求之公示催 告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已諭知於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主文 ,不應重覆列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是此部分之



請求應予剔除),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墊付費用單據在卷足 憑。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證物,認聲請人自就 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編列遺 產清冊、公示催告、繳納相關稅捐外,尚參與民事訴訟及強 制執行程序;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 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 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含 代墊費用5,400元)金額核定為40,000 元,應屬適當。此外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 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 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然後續 如有新增之代墊費用,即屬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人得以被 繼承人之遺產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時,再 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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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