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非訟代理人 陳孟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春輝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此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石春輝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石春輝之 戶籍所在地在南投縣埔里鎮,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