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688號聲 請 人 林莉華 相 對 人 簡欣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票上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得 之人為簡素珠,與發票人之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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