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688號
PCDV,111,司票,2688,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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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林莉華
相 對 人 簡欣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票上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查得
之人為簡素珠,與發票人之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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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