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850號
CTDV,106,司促,9850,2017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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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8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淑泓
債 務 人 羅順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參佰參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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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