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966號
PCDV,111,司促,9966,2022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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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96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債 務 人 蔡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
償之利息伍拾陸萬陸仟壹佰零參元及未受償之違約金壹拾
壹萬壹仟零貳拾參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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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